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实验室科研用房的管理,优化配置、合理使用资源,适应实验室发展的需要,特订本条例。
第二条 科研用房是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爱护科研用房及附属设施是全校教职工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所有科研用房实行统一管理,动态分配,实验室根据具体科研业务需要配置科研用房。
第四条 任何课题组未经实验室批准,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和外借科研用房,不得拆改、变卖、转让、租借和改变用途等。
第五条 对于已经完成科研任务的课题组科研用房,实验室有权收回进行重新分配。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调离学校的实验室人员,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一个月内,办理科研用房交回手续。持科研用房交接批准单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七条 退休教师的科研用房管理
1、科研用房属国家财产,教师退休后,不得擅自转给他人使用;
2、退休教师须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交还科研用房,由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手续;
3、经实验室认定的返聘教师,根据实际工作任务情况调整科研用房面积,多出的科研用房另行调剂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实验室。
同济大学嵌入式系统与服务计算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006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