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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和资料文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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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护重点实验室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调整实验室人员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我实验室发生的利益关系以及加强实验室图书资料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实验室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管理与技术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护的本实验室知识产权是指实验室人员在执行本实验室的任务或利用本实验室名义或主要利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条件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利。
  执行本实验室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在实验室工作人员及研究生研究工作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自选课题、自筹资金,但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
  2、离退休、辞职或调离的人员及已毕业的研究生在离开实验室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实验室人员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和技术秘密以及其他单位委托本实验室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第四条 科研工作完成后,实验室人员须将研究结果准确、完整、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向本实验室科研秘书报告。科研秘书接到报告后,首先要对其申请的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须申请专利的项目必须及时办理申请专利手续,然后再发表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作为本实验室的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五条 对未及时申请专利给实验室权益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科研工作完成后,实验室人员须将全部研究报告、数据、源程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实验室科研秘书归档。科技档案要集中统一管理和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
  第七条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标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取得相应学术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八条 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参观、咨询、通信等,对本实验室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第九条 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应该是在国内、外已申请专利的项目。未申请专利的项目,在国内参展须经本实验室主任审批,在国外参展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第十一条 订立合作研究合同、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本实验室主任的审查,并由法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合同,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  第十二条 本实验室派出的外访或出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在外访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除与接收单位有协议外,专利权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应归实验室持有或与接收单位双方共有。
  第十三条 来本实验室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博士后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实验室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归实验室持有或共有。他们在离开实验室前,须将在实验室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设备、计算机软件等交回,有责任保护实验室的知识产权,并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十四条 实验室文档资料由资料管理人员专人负责,文档资料主要为本实验室教师和研究生提供借阅服务,管理员应随时为教师及学生查阅资料尽可能的提供方便和帮助。
  第十五条 查阅文档资料时,不得在书籍上乱涂乱画。若需要,可到复印室复印,印完后立即归还。
  第十六条 为方便查阅,文档资料室应定期清理、整理各类图书资料,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七条 管理员每年将资料进行分类装订,以便存档和查阅。
  第十八条 本实验室的所有研究生和教职员工均需遵守本办法。
  
                             同济大学嵌入式系统与服务计算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010年12月22日
 
 

发布日期:20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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