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所有大型仪器设备与设施均责任到人,其使用严格遵守验收、登记制度,在借出、归还时课题负责人和重点实验室仪器管理员双方共同验收仪器设备与设施的完好情况,并在登记表上签字。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所有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科研平台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其它仪器设备由各个课题组分别管理,开放使用。严禁带出重点实验室借于室外课题使用,任何课题组在使用平台设计以及其它课题组管理的仪器设备时,应提前与有关负责人协商、预约使用,相互使用不准收费,更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其它课题组使用自己课题组管理的仪器。用于室外的测试仪器由重点实验室统一管理,对校内外所有科研人员开放服务,非重点实验室人员使用只收取成本及服务费,其收费用于补偿重点实验室的仪器维修。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配备专职仪器管理人员。作为仪器管理人员,一要熟悉重点实验室所有仪器的性能及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二要懂得各仪器一般故障的排除;三要熟知重点实验室所有仪器的校验及维护常识。
第四条 各种设备必须有使用说明书,便于使用者操作。凡拟使用平台各类大型设备的人员,须先行和管理员预约,经管理员培训后在管理员协助下操作。
第五条 必须严格执行仪器设备运行记录制度,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关机时间。凡不及时记录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
第六条 发现仪器有故障者,有义务立即向管理员或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严禁擅自处理、拆卸、调整仪器主要部件,凡自行拆卸者一经发现将给予严重处罚。
第七条 下次使用者,在开机前,首先检查仪器清洁卫生,仪器是否有损坏,接通电源后,检查是否运转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员。
第八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操作手册及技术资料原件一律建档保存,随仪器使用的为复印件。
第九条 保持仪器清洁,仪器的放置要远离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品,远离水源、火源、气源等不安全源。各仪器要根据其保养、维护要求,进行及时或定期的干燥处理、充电、维护、校验等,确保仪器正常运转。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嵌入式系统与服务计算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所有。
同济大学嵌入式系统与服务计算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00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