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嵌入式系统与服务计算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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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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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实验室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办公、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办好实验室的物资基础。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
  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及其它固定资产。
  1、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文体设备等。
  2、一般设备,指各课题组自行购置的各类设备。
  3、图书,指重点实验室购置的各类用于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等。
  4、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领导下,对大型设备实行专人负责,对一般设备实行课题组管理体制。
设备管理员和课题组负责人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实验室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2、对管理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在实验室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管理好固定资产的帐、卡、物,根据实验室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帐、物、卡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八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帐、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实验室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九条 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重点实验室发展规模和学科设置情况;全盘规划,保证重点。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第十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不分单位、不分经费来源,统一由实验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重点实验室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发票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实验室各个课题组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实验室所有,处置权归实验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处置,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帐目管理制度,做到帐帐相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嵌入式系统与服务计算教育部实验室负责解释。


             同济大学嵌入式系统与服务计算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008年11月12日

 
 

发布日期:200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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