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证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表彰先进,严惩事故。
第三条 配备消防设备与器材,实验室至少委派2名人员学会设备的使用方法并能熟练应用,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四条 聘请专门的安全管理员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安全,包括:定期、不定期(在天气环境发生变化时)认真进行一查(查仪器设备)、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四关(关门、窗、水、电);发现安全事故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五条 每月组织相关人员检查电线和网络线,防止因电线老化及其他原因破损而诱发事故。
第六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禁在实验室抽烟、扔烟头。
第七条 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并实施抢救。
第八条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由专人管理和使用, 要注意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九条 对于个人领用或借用并由个人使用保管的设备,借用或领用者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责任人,要妥善保管,并防火、防潮、防热、防尘、防震、防磁,避免损坏或丢失。
第十条 离开实验室两小时以上,关闭个人用PC机(运行程序例外)和显示器。
第十一条 对于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个人要实行索赔。
第十二条 若发现实验室失窃,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校保卫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非实验室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实验室和机房,不得长时间在实验室逗留。
第十四条 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在专人指导下应用,损坏仪器设备按照实验室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非实验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带入实验室。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索赔,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同济大学嵌入式系统与服务计算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006年12月2日